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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企业擅设“黑名单”应受

作者:habao 来源:未知 日期:2017-8-29 10:01:22 人气: 标签:旅游企业黑名单
导读:根据消费者权益保,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,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,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…

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,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,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,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。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,有权进行比较、鉴别和挑选。消费者的就是经营者的义务,也就是说,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经营者和商品的,而经营者必须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,其消费者。

  无论何种职业,无论哪个地域的群体,只要支付对价,其就享有消费者,经营者就应当为其提供商品和服务。将特定职业、个别地域的消费者拒之门外的选择性服务,其违法性非常明显。能够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,只能由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作出。作为消费者,其能不能参团云南游的项目,不该由旅游经营者说了算,而应由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说了算。

  从更深层面讲,这些消费者,可能源于旅业的一些潜规则,即旅游购物、消费。记者的职业就是监督,要是允许记者参团旅游,很可能不仅从记者身上捞不到任何“”,反而会由于记者的监督,让经营者从其他游客身上“薅羊毛”的如意算盘落空。而一些地域的游客,很可能过于“抠门”,导致经营者旅游购物的生意赔本。利益驱动之下,自然会让这些群体倍受“歧视”,不受待见。

  遗憾的是,对这些明显侵害消费者人格和自主选择权的违法行为,却没有相应的措施。而且,被歧视和的消费者只是潜在的消费者,并未成为已经与经营者建立消费合同的消费者,很难证明消费者受到了侵害,自然难以有效。对此,作为消费者“娘家人”的消协理当出面应对,或者提起公益诉讼,或者督促监管部门查处违规行为。

  长远来看,还应完善法律法规,不仅以高额罚款等措施擅自设立“黑名单”的经营者,更应将其记入征信系统,让其付出沉重代价。还有必要挖掘其背后的旅游购物,斩断为旅游者“挖坑”的黑色链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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